办理强制执行公证需要遵循以下步骤和材料:
借款人双方(如有担保人,则担保人也需要)需携带身份证、借款合同等相关材料到公证处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在公证处,双方需签署借款合同,并明确表示同意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接受强制执行。公证处将对合同进行公证,并出具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需携带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到原办理公证的公证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文书。然后,再凭强制执行文书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时,应向当事人所住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如企业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事业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等)。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由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公民个人的身份证明。
协议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
有关经济担保的文件(如抵押协议、担保书等)。
债务人资金和偿还能力证明。
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的证明。
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通过以上步骤和准备相应的材料,债权人可以顺利完成强制执行公证的办理,从而在法律层面上保障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