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管辖的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专属管辖可以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通过将特定类型的案件交由特定法院管辖,可以避免跨地区审理的复杂性,使法院能够更快地了解案件情况并作出判决。
某些案件与特定地区的法律、地理或经济环境密切相关,由该地区的法院管辖更为合适。例如,不动产纠纷通常与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市场环境、产权登记等因素紧密相关,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便于执行。
专属管辖有时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社会秩序。例如,港口作业纠纷涉及港口的安全和作业规范,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可以更好地协调各方利益,确保港口作业的顺利进行。
法律明确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法院管辖,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变更管辖法院。这种强制性规定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具体到中国的法律规定,专属管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登记发生的诉讼,由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专属管辖的规定旨在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和排他性,确保特定类型的案件能够得到专业、高效和公正的审理,同时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