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户口需要以下手续:
申请人需向目标迁入地的公安派出所提交入户申请,并填写相应的入户申请表。
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医院证明、单位证明、被投靠人户籍所在地的证明等。
派出所会对这些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填写入户审批表,上报给县、市公安局进行审批。
市、县公安局主要负责审批从农村迁入城镇,以及从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户口迁移。
市区的公安分局则主要负责审批从集镇的非农业人口迁入城市和县城的户口迁移。
经过审批同意入户的,迁入地的公安机关会发放准予迁入证明。
持有这个证明或无需此证明的申请人,需携带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原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部门办理迁出手续,并获得迁移证。
居民应在迁移证规定的有效期内,前往迁入地的户口登记部门办理迁入手续。
除了迁移证外,根据不同的迁移原因,可能还需要提供准迁证、招工招生、毕业派遣、工作调动等相应的证件。
对于入籍、归国定居、复员转业退伍、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人员、民政部门收容安置的无家可归者等特殊情况,他们无需提供准迁证和迁移证,可以直接凭相应的证件办理落户、入户手续。
具体所需材料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基本材料。
根据不同情况,可能还需要提供以下补充材料:
结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
出生医学证明。
父母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计划生育证明。
房产相关证明(如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聘用合同或就业报到证。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如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
建议提前准备好所有必需的材料,并咨询当地公安派出所或户籍登记机关以获取详细的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清单,以确保户口迁移过程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