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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前置是什么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13:11:41    

行政复议前置是指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某些行政争议在提起诉讼前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未经复议不得直接提起诉讼。

具体来说,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例如警告、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等。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在此类情况下,当事人应先申请行政复议。

此外,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复议前置的范围还可能包括其他特定类型的行政争议。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前置是一种重要的行政救济制度,它要求当事人在特定条件下必须先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争议,然后才能通过司法途径进一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一制度有助于确保行政争议的及时、有效解决,并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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