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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能传真彩色公章吗(合同传真件与原件,法律效力大不同!)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0-03 08:23:10    
【引言】

商事活动越是发达,交易形式也就越多样。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签署各种合同文件,有的是原件形式,有的则是传真件形式。同样都是合同,传真件只是与原件的形式存在不同,法律效力却大打折扣。

随着科技发展和网络普及,企业以传真件形式来签订合同愈发普遍。

传真件合同通过线上传输盖章,不仅能极大提高企业签约效率,也能降低交易成本。但硬币具有两面性,这其中同样也隐藏着很大的合规风险。

要知道,合同传真件虽属于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与原件相比,二者在司法实践中的法律效力和证明价值却天差地别。

谨慎使用传真件合同的原因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传真件合同是指通过传真方式发送并签署的合同文本,其与原件合同在理论上有同等法律效力。

然而,司法实践当中,由于传真合同成立的特殊性,往往不能单独作为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充分证明其效力。

传真件合同的法律效力弱于原件合同,主要是其在形成过程中具有以下特点所决定的。

传真件合同在签署时当事人未亲自在场,缺乏证明力

传真合同是通过网上传输加盖印章的,因此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均不在场,该合同也不具有与原件合同相同的证明力。

如果合同各方产生争议,特别是涉及到证明当事人真实意图的情况时,就需要提供补强的证据,从而证明合同的有效性。

而很多人往往并不具有证据意识,这也对举证提出了难度。

  • 传真件合同极易被伪造

传真件合同本身也很容易通过技术手段伪造、变造,印章、签名等也可能因传真机的问题而被篡改。

特别是用于传输文字、图像的传真件,其性质与复印件类似,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因此,在验证传真合同是否具有证明力时,往往首先应当证明传真合同的真实性。这也在无形当中增加了举证责任。

  • 传真件合同的保存难度较高
  • 相较于原件合同而言,传真件合同纸张具有特殊性,并不易保存。

此外,传真件使用的纸张上面的字迹容易模糊,而且随着周围环境的变化或者时间推移,内容会逐渐变得难以辨认,对保存提出较高要求。

一般而言,传真件的保存期限因使用纸张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其中,热敏纸的保存时间为1-3年,喷墨打印纸的保存时间为2-5年,激光打印纸的保存时间更长,可以达到5-10年。

因此,对于合同履行期限较长的合同,一般是不建议通过传真形式签订的。

实务操作中应注意的事项

毫无疑问,合同原件在司法实践当中依然证明力最强!

但在实务中,往往并非都能获取到合同原件,只能取得相关的传真件。那么,对此应如何降低自身风险呢?

  • 对传真件合同进行交叉验证

一是核实传真的发件人、发送号码等是否与合同约定或者对方官方公布的一致;二是如果双方之间存在多次交易往来,要与以往所签订的合同上的印章进行交叉比对,从而判断传真件的真实性。

此外,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在传真件合同签订之后,最好要求对方及时补寄书面的盖章版合同。

  • 保存相关辅助证据

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并非是双方拍脑门临时起意就决定的事情,而是通过了多轮谈判、交涉、督促等一系列流程才促成的。

双方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交流使用的媒介可能多种多样,如电话、微信、电子邮件、QQ等,但无论何种媒介,都一定会留有相关的痕迹。

因此,需要及时妥善保存媒介上的聊天记录、以及合同签订及履行的电子文本等,以便在诉讼中作为加强证据使用。

  • 合同中附加效力性条款

为了使传真件合同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可以设置相应的合同条款。

例如,可以在合同中增加一条,“合同各方一致同意,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从而为传真件合同效力上一道保险。

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环节,因合同管理出现问题所引发的民事纠纷层出不穷,早已见怪不怪。

但市场因素不断变化,很多情况下,处于合同弱势一方的企业对于采用何种形式的合同往往并不具有话语权。那难道就为避免风险而不签合同吗?

当然不是,这需要去综合考虑收益和风险,衡量二者之间是否匹配。同时企业内部也要做好合同的风险管理,通过合规管理手段来最大限度的规避风险。

参考文献:《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