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需要承担的费用包括以下几项: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相关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工伤复发治疗期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一至六级工伤职工(一至四级退出岗位,保留劳动关系,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五至六级,难以安排工作的,支付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具体标准根据伤残等级而定。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此外,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需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这些费用的具体标准和支付方式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的地方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