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以下证据需要当庭表示:
对于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公诉人应当当庭宣读。
以及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公诉人应当当庭宣读。
对于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被害人的陈述笔录,公诉人应当当庭宣读。
虽然这些证据需要在法庭上出示,但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以保护相关利益方的权益。
在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时,当事人必须携带证据原件或者原物,以供质证。
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综上所述,需要当庭表示的证据主要包括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意见等笔录类证据、被害人的陈述笔录,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同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或原物以及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也需在法庭上出示并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