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进行过继,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和程序: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年满三十周岁。
双方需提交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
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弃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这些条件和程序旨在确保过继过程合法、合规,并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权益。建议在进行过继前,双方仔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正规渠道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