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的安排主要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般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存在以下情形: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具体考虑因素包括:
经济状况;
个人素质;
生活环境;
对子女的责任感;
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
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征求未成年子女意见时,要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育情况,选择其能够理解的方式,确保其意愿客观、真实。
建议
协商一致: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可以尽量协商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以减少诉讼成本和对孩子的伤害。
评估条件:在协商或诉讼过程中,双方应客观评估自身的抚养条件,包括经济能力、居住环境、生活习惯等,以便为孩子提供最佳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