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制定法律的部门主要有以下几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负责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如民事基本法、行政基本法和刑事基本法以及诉讼法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制定行政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经批准生效。
这些部门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这些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军事法规由中央军委制定,军事规章由中央军委各总部、军兵种、军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制定。
总结来说,中国法律制定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各部门及直属机构、地方政府以及军事机关。各制定机关在法律制定过程中需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确保法律的合法性、适用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