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案件主要包括以下罪名: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组织、招募、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
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的行为。
此外,涉黑案件还包括以下罪名:
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
这些罪名主要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相关的犯罪行为,以及黑恶势力团伙犯罪和其他恶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