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国家工时应当遵循以下步骤和原则: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对于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根据每日八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在特殊情况下,如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条件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对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度。
综合工时制下,企业应确保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并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企业应根据标准工时制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并且工资应按照企业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分别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