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死亡案件中判刑较轻的原因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儿童的监护人是第一追责人,但在很多情况下,施虐者就是监护人,他们不会自己追责自己。没有受害人家属的追责,犯罪者自然会受到相对轻的刑罚。
法律主要考虑社会危害性,对于父母杀自己的婴儿,由于没有人因此痛苦,所以没有社会危害性,导致轻判。
社会观念上存在“人多,命贱,重老轻幼”的流毒,这种观念也影响了法律判决。
法律上没有对所有人(包括婴儿)的性命一视同仁,这是立法的问题。过去由于没有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及有效的避孕手段,溺婴行为一般也不被视为犯罪。
有些情况下,施虐行为被认定为过失杀人或意外失手,难以界定故意和过失的界限,从而从轻处罚。
某些案件中的施虐者可能因为初犯、偶犯,或者与被害人具有特殊的亲情关系,被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
司法实践中,法官有一定的裁量权,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从轻处罚。
建议
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儿童权益的保护意识,改变“重老轻幼”的传统观念。
完善法律体系:制定更完善的法律,明确对婴儿生命的保护,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加强司法监督:确保司法判决的公正性,防止因监护人身份或社会观念影响判决结果。
这些原因共同导致了婴儿死亡案件中判刑较轻的现象,需要通过法律和社会的双重努力来改善这一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