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保护和改善城区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加强建筑垃圾处置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范围为我市城市规划区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修缮以及居民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固体废物的排放、运输、消纳处置。
二、本通告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含自建房)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三、全市建筑垃圾处置严格执行核准制度,各类项目施工、建设、装修、装饰相关责任人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需携带相关资料至锡林浩特市住建部门进行办理核准手续,后至锡林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运输备案。
四、加强源头管控。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居民在产生建筑垃圾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和暂存,不得将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未经核准的建筑垃圾不得私自排放、消纳、运输处置。已核准运输的建筑垃圾应使用分类运输设备统一倾倒至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五、规范运输管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严格按照核准的运输路线、时间、处置场所运行,严禁无证运输、超范围运输、超载运输、带泥上路行驶,严禁沿途抛撒滴漏、随意倾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任何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清运的单位或个人运输。
六、加强属地监管。各苏木镇(场)、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日常巡查,对发现的无主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对偷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取证并移交至锡林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七、严格执法检查。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联合锡林浩特市住建部门,加大对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及运输等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从严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1.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2. 任何单位和个人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3.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锡林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锡林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来源:锡林浩特民生城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