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秘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这包括信函、电话、电报、电传等通信形式中涉及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如邮件正文、汇款单附言、电话通话内容、电子邮件内容等。
这涉及邮政通信和电信通信的相关记录和资料,如邮编、收件人、发件人、通信地址、邮戳时间、主叫号码、被叫号码、联系时间、地点、次数、电子邮件网址、IP地址等。
包括使用者的姓名、住址、证件号码、通讯工具所有权的性质、费用缴纳情况等。
包括有线电通信和无线电通信,涉及通信的传输媒介和方式。
即通信的接收方和发送方。
通信发生的时间。
通信发生的地点或地址。
使用邮政服务的频率或次数。
例如,通信设备的电磁辐射、串音和载波辐射等问题,以及黑客技术对数据通信的威胁。
这些内容在通信过程中都应当受到保护,以确保公民和法人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司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时,可以依法开拆和监听,但其他组织和个人均不得非法侵犯通信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