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金,也称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的一部分资金。该资金的主要用途是 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缺陷通常指的是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期限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质保金具有以下法律属性:
质保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安排,涉及质保金的给付方式、预留比例、返还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质量保修金是由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用于支付修理费用;而质量保证金是施工单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质保金的主要目的是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确保工程质量。
建议在实际工程中,发、承包双方应明确约定质保金的金额、支付方式、返还条件等相关条款,以保障各自的权益。同时,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维修义务,确保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