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是指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根据《民法典》和相关法规,不动产登记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
包括住宅、商业房产等建筑物的所有权。
森林和林木的所有权。
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的使用权。
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
海域的开发、养殖等使用权。
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情况下,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或权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包括探矿权、采矿权等。
不动产登记不仅是物权公示的手段,也是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它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以及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特殊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