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如下: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将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单位缴纳部分按月足额缴纳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工伤期间,单位仍需依照劳动者的实际工资缴纳相应的住房公积金。
工伤后,劳动者如果因伤或病暂停工作,但仍然可以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劳动者可以选择通过让其他人或工作单位代替缴纳方法来继续交纳住房公积金,或者自行缴纳住房公积金,即以个人名义缴纳。工伤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是以工伤后的医疗费后的工资为基础来确定的。
工伤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通常以工伤后的医疗费后的工资为基础来确定。这样能保证工伤职工在工伤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待遇不受影响,并享受到相关的住房公积金政策。
工伤职工需要向所在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工伤事故证明、复认定书等,以便单位依照规定实施操作。同时,工伤职工应及时熟悉相关政策,并咨询单位的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以保证本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对于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及伤残员工应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继续交纳社保五险和住房公积金。具体操作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工伤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缴纳,单位应继续承担缴纳责任,而劳动者个人可以选择通过他人代缴或自行缴纳的方式继续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工伤职工应及时了解并熟悉相关政策,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