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迁户口需要准备以下证明和材料:
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外省市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准迁证。
因大、中专院校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出户口的证明。
新立户的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因结婚迁入的结婚证。
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需要的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工作迁移需要新公司开具的工作证明或新的劳动合同。
医院证明、单位证明、被投靠人户籍所在地的证明等。
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拟迁移户口人员户籍证明及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
房产证或租赁协议。
就业或学习证明,如就业合同、录取通知书等。
迁入地派出所的迁入审批。
乡、村、组同意分户的证明。
其他可能需要的证件,如计生证明、土地使用证、土地、规划部门批准建房的有关材料、购买成套商品住宅的商品房购销上税发票原件等。
根据不同的迁移事由和个人情况,所需材料会有所不同。建议在办理迁户口手续前,详细咨询当地公安户口登记机关,以确保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