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发资金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单位钻《劳动法》的空子,不论是否加班,完全平均发放加班费或每月给每个干部职工固定发放几天和几个夜班的加班费,实际加了班的再按实际加班天数和加夜班个数计算一起造表增发。
单位在发钱之前或之后,到经营户上或税务部门虚开发票报账,以掩盖违规发钱的行径。虚开发票的经济内容多样,包括餐费、办公用品、烟酒副食、土特产品、汽油、车辆维修费、房屋维修费等。
单位购买生活物资、购物卡(券)发放给干部职工,但变换名目开成购买办公用品、烟酒副食、土特产品、电器材料、钢材、设备等发票报账。
单位设立工作目标考评奖、出勤奖等奖励名目,实质上却是平均发放钱款,未做到奖罚分明。
单位凭借权力向有关单位索要物资或现金,然后以干部职工谋福利的名义发放。
单位该收下属单位的款项不收或以某种名义付款给下属单位,然后在下属单位为本单位干部职工发钱或发物,并且多数下属单位还采取手段在账上隐瞒给上级单位发钱或发物的情况。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多是由党组织集体决定,参与集体决策的都属于责任人员。
以收入不入账、超范围使用营销费用等方式,购买并发放消费卡等行为。
企业或组织在没有合理依据或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向员工或其他相关人员发放奖金或津贴,导致企业或组织财务损失。
未实际从事劳务,以“劳务费”名义滥发津补贴,挥霍财政资金。有的单位巧立名目,如以虚开办公费用等形式入账,有的甚至不入账。
未经批准在其他单位从事劳务并领取劳务费,本质上属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可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
在未提供劳务情况下,向多名管理服务对象收取“劳务费”,属于乱摊派、乱收费行为,涉嫌违反群众纪律。
这些行为均属于违规使用公款或国有财产,不仅违反财务纪律,还可能触犯法律,导致严重的法律责任。建议相关单位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监管,防止滥发资金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