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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了档案保留多久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7 06:31:17    

关于人死后档案的保留期限,有以下几种情况的规定: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规定,干部死亡5年后,其人事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保存,并按同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规定进馆。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指出,流动人员死亡5年后,其人事档案按现行渠道移交或保管,对国家和社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等人事档案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湖北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规定,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企业综合档案部门保存。对于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的档案,由企业保存三至五年后,按规定移交有关档案馆。

《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的通知》中提到,中央和国务院管理的干部,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中央档案馆永久保存。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司局级职务的干部,全国著名的科学家、艺术家、教授和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知名人士,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本机关档案部门保存,并按机关档案工作条例规定的期限,随同到期的其他档案一并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永久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公民死亡后,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档案的销毁时间没有具体规定,一般短期为3年,长期为50年。

综合以上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干部:

死亡5年后移交单位档案部门,并按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进馆。

流动人员:死亡5年后按现行渠道移交或保管,特殊贡献者按规定移交档案馆。

企业职工:死亡后5年移交企业综合档案部门,特殊贡献者三至五年后移交档案馆。

一般公民:死亡后档案在原存档部门保存,短期3年,长期50年,具体销毁时间无硬性规定。

建议在具体操作中,参照相关法规和单位内部规定,确保人事档案的妥善保存和合规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