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人是指基于国家意思或法律授权,为了公共目标的实现和公共行政的进行而设立的具有权利能力的组织体。公法人具有以下特点:
1. 以公共利益为目的;
2. 不受私人利益的影响;
3. 具有独立性;
4. 有限责任性;
5. 可转让性。
常见的公法人包括:
国家机关(如国务院、地方政府等);
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等);
社会团体(如各种协会与学会等);
基金会(如慈善组织等)。
公法人的分类:
1. 公法社团:由多数成员或会员组成,在一定范围内行使公权力的团体,如县、市、乡、镇等。
2. 公法财团:由国家或其他公法团体捐助设立,用于达成特定公共目的的财团法人,如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
3. 机关法人:行使国家权力的政府机关及其他权力部门。
4. 事业单位法人: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的法人。
5. 社会团体法人: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而成立的法人。
6. 基金会法人:以公益为目的,从事慈善活动的法人。
公法人与私法人相对,私法人通常是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由私人依私法设立的法人,如公司、企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