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立建立是指一个企业或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或公司的法律行为。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定义
: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新的公司。原公司法律主体仍存在,但将其部分业务划出去另设一个以上新公司。特点 原公司继续存在,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可由原公司与新公司分别承担,也可按协议由原公司独立承担。 新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原公司也继续保留法人资格。 原股东在本公司和新公司的股权比例可以不变。新设分立
(解散分立):
定义:一个公司将其全部的财产分割,解散原公司,并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的行为。
特点 原公司的财产按照各个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质、宗旨、业务范围进行重新分配组合。 原公司解散,债权、债务由新设公司分别承受。 以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为前提,成立新公司。 定义合并分立
特点: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不仅仅是财产的分割。
可能涉及新公司的设立和原公司的解散。
公司分立通常需要经过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并且需要订立分立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这种分立方式有助于企业实现资产扩张、降低投资风险或进行业务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