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土地需要遵循以下手续:
建设项目必须获得省政府或国务院的批准,并完成项目的审批与核准。
建设方需向市、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建设用地申请,通过用地预审,并取得用地规划许可。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其授权的机关按国务院规定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应当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分别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部分重大或敏感的土地用途变更项目,需要进行公众参与和听证程序,征求周边居民、企事业单位等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获得批准后,申请人需要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并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契税等相关费用。
在完成上述手续后,需要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以上手续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以确保合法合规使用土地。